从非农户自产销售/非直接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农产品3%专票
办件详情
|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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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标题 | 从非农户自产销售/非直接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农产品3%专票 | ||
| 咨询对象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
| 内容 | 你好,我司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加工后用于餐饮销售6%的餐饮服务,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不是农户自产自销,也不是直接收购农户的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赚差价的中间商,企业仍然可以依据从中间商取得3%农产品专票的票面金额和基础扣除率9%计算抵扣嘛? | ||
| 办件编号 | NSZX20250702575 | 咨询时间 | 2025-07-29 11:39:25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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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5-08-04 10:39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