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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7〕36号
  •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经营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的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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