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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2002-09-12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 号】 国税函〔2002〕812号
【成文日期】 2002-09-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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