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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失效)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5-04-14
  • 索引号: 11N000/ZK-2022-000530
  • 发文单位:
  • 信息名称: (失效)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序号:
  • 信息有效性: 已失效
  • 主题分类: 档案文物
  •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失效日期:

(失效)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 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本通知印发日期,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属机构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抵触、依据缺失、不符合科学发展导向,有碍社会公正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与其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视,提高依法行政制度保障水平。

三、任务分工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执行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等具体意见。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属机构自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责单位为清理责任主体,清理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四、具体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次清理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刘菁菁,联系电话:61298596)。

(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主责单位要逐一进行审查,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具体意见(见附件2);进行修改的文件按要求填写修改对照表(见附件3);各单位要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政府大楼905室)。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于2015年6月1日前自行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附件:1、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对照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表
  •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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