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怀柔区市场监管局
{"VERSION":"20240415","ONLY_ID":"262131d7-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32907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e055cef8-1565-4d10-885a-176d7108ecfd","ALIAS_NAME":"","EMPOWER":"0"}

怀柔区
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7MB189233863110224G8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 处罚的幅度 | 【第7条】【第1款】【第1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12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 依据名称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1 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条】【第1款】【第1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12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