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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惠财法〔2009〕19号
2009-02-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惠财法〔2009〕1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粤财法〔2009〕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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