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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2017-07-04
  •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076G/2017-69501
  • 发布机构:
    县财政(地税)局
  • 成文日期:
    2017-07-04
  •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1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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