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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0〕150号
2009-11-28

发文字号: 财税[2000]150号

成文日期: 2000-01-01

发布日期: 2009-11-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00]150号)

北京、上海、四川、重庆、陕西、山西、河南、江苏、内蒙古、贵州、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01号)和《关于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9号)下发以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反映,由于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产品范围较窄,上述文件未能从总体上解决对外发射的免税问题。为增强我国航天企业在国际商业卫星发射市场的竞争力,经研究,现对发射国外卫星的税收政策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生产销售的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零部件免征增值税。

二、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与费用,如果费用不能单独核算,应以这些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费用。

四、本通知从 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征收。

附件: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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