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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
2008-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第4号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9-01-01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 附件: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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