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94 号
2000年第35期
2000年12月15日出版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国 务 院令
第 294 号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车辆购 置税 暂 行条例》已 经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通 过,现 予公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 OOO 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车辆购 置税 暂 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购 置本条例 规 定的 车 辆 (以下 简 称 应 税 车辆 )的 单 位和个人,为车辆购 置税的 纳 税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车辆购 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 购 置,包括 购买 、 进 口、 自 产 、受 赠 、 获奖 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 税 车辆 的 行 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 单 位,包括国有企 业 、集体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股份制企 业 、外商投 资 企 业 、外国企 业 以及其 他企 业 和事 业单 位、社会 团 体、国家机 关 、部 队 以及其他 单 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 户 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车辆购 置税的征收范 围 包括汽 车 、摩托 车 、 电车 、挂 车 、 农 用运 输车。具体征收范 围 依照本条例所附 《 车辆购 置税征收范 围 表》 执 行。
车辆购 置税征收范 围 的 调 整,由国 务 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 车辆购 置税 实 行从价定率的 办 法 计 算 应纳 税 额。应纳 税 额 的 计 算公式 为 :
应纳 税 额= 计 税价格 X 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 置税的税率 为 10%。
车辆购 置税税率的 调 整,由国 务 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 置税的 计 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
下列 规 定确定:
(一) 纳 税人 购买 自用的 应 税 车辆 的 计 税价格,为纳 税人 购买应 税 车辆 而支付 给销 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 用,不包括增 值 税税款。
(二) 纳 税人 进 口自用的 应 税 车辆 的 计 税价格的 计 算 公式 为 :
计 税价格= 关 税完税价格+ 关 税+ 消 费 税
(三) 纳 税人自 产 、受 赠 、 获奖 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 并自用的 应 税 车辆 的 计 税价格,由主管税 务 机 关 参照本条 例第七条 规 定的最低 计 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 务总 局参照 应 税 车辆 市 场 平均交易价 格,规 定不同 类 型 应 税 车辆 的最低 计 税价格。
纳 税人 购买 自用或者 进 口自用 应 税 车辆,申 报 的 计 税 价格低于同 类 型 应 税 车辆 的最低 计 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 的,按照最低 计 税价格征收 车辆购 置税。
第八条 车辆购 置税 实 行一次征收制度。购 置已征 车辆购 置税的 车辆,不再征收 车辆购 置税。
第九条 车辆购 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 规 定 执 行:
(一)外国 驻华 使 馆 、 领 事 馆 和国 际组织驻华 机构及 其外交人 员 自用的 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 军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 列入 军队 武器装 备订货计 划的 车辆,免税;
(三) 设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 输车辆,免税;
(四) 有国 务 院 规 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的,按照 规 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 纳 税人以外 汇结 算 应 税 车辆 价款的,按照申 报纳 税之日中国人民 银 行公布的人民 币 基准 汇 价,折合成 人民 币计 算 应纳 税 额。
第十一条 车辆购 置税由国家税 务 局征收。
第十二条 纳 税人 购 置 应 税 车辆,应 当向 车辆 登 记 注 册地的主管税 务 机 关 申 报纳 税; 购 置不需要 办 理 车辆 登 记 注册手 续 的 应 税 车辆,应 当向 纳 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 机 关 申 报纳 税。
第十三条 纳 税人 购买 自用 应 税 车辆 的,应 当自 购买 之日起 60 日内申 报纳 税; 进 口自用 应 税 车辆 的,应 当自 进 口之日起 60 日内申 报纳 税;自 产 、受 赠 、 获奖 或者以 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 税 车辆 的,应 当自取得之日起 60 日内申 报纳 税。
车辆购 置税税款 应 当一次 缴 清。
第十四条 纳 税人 应 当在向公安机 关车辆 管理机构 办 理 车辆 登 记 注册前,缴纳车辆购 置税。
纳 税人 应 当持主管税 务 机 关 出具的完税 证 明或者免税 证 明,向公安机 关车辆 管理机构 办 理 车辆 登 记 注册手 续,没有完税 证 明或者免税 证 明的,公安机 关车辆 管理机构不 得 办 理 车辆 登 记 注册手 续。
税 务 机 关应 当及 时 向公安机 关车辆 管理机构通 报纳 税 人 缴纳车辆购 置税的情况。公安机 关车辆 管理机构 应 当定 期向税 务 机 关 通 报车辆 登 记 注册的情况。
税 务 机 关发现纳 税人未按照 规 定 缴纳车辆购 置税的,有 权责 令其 补缴 ; 纳 税人拒 绝缴纳 的,税 务 机 关 可以通知 公安机 关车辆 管理机构 暂 扣 纳 税人的 车辆 牌照。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 车辆 因 转让 、改 变 用途等原因 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 围 的,应 当在 办 理 车辆过户 手 续 前 或者 办 理 变 更 车辆 登 记 注册手 续 前 缴纳车辆购 置税。
第十六条 车辆购 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 华 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 关规 定 执 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
车辆购 置税征收范 围 表
| 应税车辆 | 具体范围 | 注 释 |
| 汽车 | 各类汽车 | |
| 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 |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 50km/h. 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 50 cm3 ,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 二轮摩托车 |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3 的商个车轮的机动车 | |
| 三轮康托车 |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或者发动机汽缸总 排量大于 50 cm3 空车重量不大于 400kg 的三个 车轮的机动车 | |
| 电车 | 无轨电车 |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 共车辆 |
| 有轨电车 |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 |
| 挂车 | 全挂车 |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
| 半挂车 |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 牵引行驶的车辆 | |
| 农用运输车 | 三轮农用 运输车 |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 载重量不大于 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 40km/h 的三个车轮的 机动车 |
| 四轮农用 运输车 | 柴油发动机 , 功率不大于 28kw, 裁重量不大于 1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 50km/h 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