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合同登记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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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F/2010-37234 | 公开责任部门 |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
| 信息名称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合同登记备案事项 | ||
| 生成日期 | 2010年11月23日 00:00 | 公开日期 | 2010年11月23日 00:00 |
| 关键词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 内容概述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合同登记备案事项 | ||
| 信息有效性 | 所属目录 | 行政职责 | |
| 备注 | |||
| 附件 |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合同登记备案事项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所得税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负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二)条件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时限
纳税人自签订文件规定的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无
(二)提交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合同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4.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即时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五、受理机关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