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潭头镇
编码
440289664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一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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