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编码
440214340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1.宣传监督责任:网站公示办事指南及流程图,编制《商品房预售宣传手册》(可至房管科领取)。通过对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核查、接受投诉受理(需提交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经核实后,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采取回避制度)负责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材料、约谈、现场调处等手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应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款缴存凭证、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等相关资料。 3.审查和决定责任:由房管科审理案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信息法规科审核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通过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将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6.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