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通知公告
- 通辽市财政局关于申报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各融资担保公司:202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36号),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司务必按照《管理办法》中具体要求,于5月17日前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联系人:王诗雨联系电话:0475-88366472024年4月19日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7日 -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6日 -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三、其他有关事项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4月8日附件下载: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 -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8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2月6日 - 中共通辽市财政局党组关于六届市委第三轮专项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2年9月20日至12月11日,六届市委第三轮巡察第一专项巡察组对通辽市财政局党组开展了巡察。2023年3月3日,市委第三轮巡察第一专项巡察组向市财政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一、局党组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情况局党组坚持把抓好巡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作为对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一次全面“政治体检”,对反馈意见全部认领、照单全收、深刻反思,自觉从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扎扎实实做好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整改责任。巡察反馈意见以来,通辽市财政局党组坚持思想引领,把牢政治方向,坚决把“五个大起底”行动专项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细抓实。巡察整改以来,先后召开局党组会议2次、专题会议2次,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通辽市委的有关部署要求,严格对照巡察反馈意见,以钉钉子精神推动问题彻底整改。(二)明确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整改。按照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的思路,聚焦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局党组紧盯整改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和“销号制落实”,确保整改事项一件一件落实、一条一条完成。针对短期可以解决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针对长期性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掌握巡察整改进展情况,坚持做到全程盯办,切实把落实整改作为改进作风、推动工作、加快发展的实际行动。(三)注重长效长治,推动成果转化。局党组坚持标本兼治,既大力整改具体问题,着力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堵漏洞,扎紧制度“笼子”。局党组班子和班子成员主动认领专项巡察反馈问题,严肃认真检视,深刻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全力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工作,把巡察整改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二、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一)强化督办落实,压实部门责任。一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通辽市成立了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了《通辽市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大起底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压实了各地各部门责任,形成了上下联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市财政局全面落实牵头责任,专题研究、统筹调度,定期召开党组会议、专题会议、旗县财政局长座谈会,组织部门协商、专题会商和市旗研判,下沉旗县督导检查,有力有效推进各阶段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协调同步。(二)全面摸清底数,细化台账数据。一是为提高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加快沉淀资金缴回进度,尽快发挥沉淀资金统筹使用效益,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边查边收快缴快撤,将沉淀资金收回贯穿专项行动整个过程。二是按照资金来源、结转年度、资金用途等情况逐项梳理、分类甄别,不断完善并及时更新缴回资金、撤销账户明细台账,按要求定期上报市政府。三是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资金沉淀的原因,向市政府专题报送调研报告,提出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加强财政统筹能力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精准研判处置,构建长效机制。一是组织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回头看”,并对各地区台账、收支凭证、账户撤销等资料进行集中会审,围绕“应缴资金是否全缴”、“应撤账户是否全撤”、“资金使用是否精准”、“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四方面内容,以查漏补缺、立足长远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成果。二是进一步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的统筹力度,严格落实各类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政策,把专项行动转化为常态化的日常工作,做到存量资金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切实防止资金沉淀。三是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成效,已制定《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通辽市强化预算资金管理十项措施》、《通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辽市政府采购指标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绩效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不断织密财政资金预算源头管控、执行监控、绩效监督的管理体系。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市财政局党组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树立报账意识和交卷意识,进一步从严从实推进整改落实走向深入。一是落实好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防止资金沉淀长效机制的意见》,定期调度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二是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完善市本级部门支出进度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形成“今年花不好,下年预算少”的鞭策机制。三是及时清理收回各类沉淀资金,健全完善预算安排与沉淀资金挂钩机制,加强绩效结果运用,从源头上预防沉淀资金产生。四是不断完善沉淀资金监管长效机制,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475-8836615;邮政邮箱:通辽市行政中心大楼7楼701室;电子邮箱:tlsczjdb@163.com。也可以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0475-8836618。中共通辽市财政局党组2024年1月29日 - 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1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