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61306 | 信息分类: | 消费税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09-07-17 17:44:39 |
| 文 号: | 国税函〔2009〕38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条款废止。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