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6〕70号
2006-09-18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50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6年09月18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70号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8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6〕70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纤维板

2 木(竹)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即征即退 政策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