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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佛山市财政局

编码

44021000400Y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9号 第六十四条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佛山市财政局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佛山市财政局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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