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珠海市财政局

编码

440210022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9号 第六十二、六十八条

责任事项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珠海市财政局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