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供销厅经字[2009]105 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41 号 )(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尽快与当地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并按《通知》要求,组织民贸县内供销合作社企业及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落实好相关政策,同时要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汇总上报。
附件:《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公布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