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18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09-15 00:00:00
名 称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管[2001]26号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费
内容摘要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39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二、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扩面任务。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着力抓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要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发放到职工手中,对于过去已经解除劳动 关系的职工要一一进行补发《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使已经中断缴费的职工都能尽快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重新缴费,防止出现前扩后丢和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
三、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考核,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和清理欠费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作好配合协调工作,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衔接,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征收计划,根据征收社会保险费到帐情况及时记载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记录,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对于征收和清欠中的难点,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催缴工作,确保完成社会 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任务。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