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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2020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2020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2020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对象法定 办结时限承诺 办结时限责任单位备注
1.设立登记(非“多证合一”单位纳税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9.《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多证合一”信息确认1.明确“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2.明确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3.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4.明确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联系按期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5.明确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6.明确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设立登记手续,“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7.明确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8.《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工商发〔2016〕31号)第二条、附件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第一条第一项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多证合一”信息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7.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国家税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代扣代缴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七条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授权(委托)划缴协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66号) 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跨区财产税源登记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发包、出租情况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非正常户解除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3.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5.股东股权变更情况报告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6.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7.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验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8.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9.发票票种核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1.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时办结。 2.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满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其他情形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1.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时办结。 2.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满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其他情形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0.发票领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23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税务发〔1999〕2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4.发票验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5.发票缴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6.抄报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7.发票认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8.海关完税凭证数据报送1.《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39.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0.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办税服务厅收到省级税务机关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办税服务厅收到省级税务机关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1.发票退票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3.代开增值税发票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5.代开发票作废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6.发票丢失(损毁)报备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7.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8.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49.发票真伪鉴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0.有奖发票兑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2.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5.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38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0 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1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 号)全文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 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5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26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 号)附件 2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六条第一款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税总函〔2017〕42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1.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按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对县税务局上报的汇总纳税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复核,直接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自治区税务局。 4.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1.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按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对县税务局上报的汇总纳税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复核,直接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自治区税务局。 4.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8.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59.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市税务机关。 2.市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复核。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市税务机关。 2.市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复核。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0.增值税预缴申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5.电池消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6.涂料消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涂料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涂料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涂料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8.车辆购置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69.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预〔2016〕10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9.《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5号公告修订)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6号公告修订)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0.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1.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6.《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3.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4.关联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5.综合所得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6.分类所得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7.经营所得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8.境外所得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79.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0.注销中国户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1.房产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2.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3.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5.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6.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7.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8.耕地占用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89.资源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0.契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1.印花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2.车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3.烟叶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4.环境保护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5.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6.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8.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99.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0.水利建设基金申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 4.《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32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8]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1.工会经费申报1.《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 2.《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工发[2006]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6.《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3.其他非税收入申报1.《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6.《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 7.《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 10.《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 11.《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防〔2007〕181号) 12.《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 13.《财政部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财企〔2012〕42号) 14.《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1〕7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2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桂政发〔2018〕12号) 5.《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入库的通知》(桂税发〔2018〕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6.委托代征申报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7.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8.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09.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0.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1.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2.增量房(一手房)交易业务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以每个家庭为单位分别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惠条件,并按每个家庭所占该共同购买房屋的份额适用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3.存量房(二手房)住房转让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4.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所得税选择据实征收时适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5.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6.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7.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4.存量房(二手房)——自建自用住宅转让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3.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建造房产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以及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支付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明细及其他费用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所得税选择据实征收时适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7.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5.存量房(二手房)——商铺和其他房产转让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包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6.存量房(二手房)——继承、遗嘱处分不动产业务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对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7.存量房(二手房)——赠与业务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对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8.存量房(二手房)——离婚析产业务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19.存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重新购房业务1.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2.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30.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0.存量房(二手房)——房屋交换业务1.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 3.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所得税选择据实征收时适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1.存量房(二手房)——房地产抵债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所得税选择据实征收时适用)”。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6.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7.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款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2.存量房(二手房)——夫妻房产加名减名更名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4.申报作废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5.申报错误更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6.误收多缴退抵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 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7.入库减免退抵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2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1.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2.其他入库减免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1.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2.其他入库减免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8.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2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1.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退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2.其余留抵税额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1.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退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2.其余留抵税额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0.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2.《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未收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或需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除外。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未收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或需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1.车辆购置税退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2.车船税退抵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3.耕地占用税退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4.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买方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5.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卖方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 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3.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1号《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十九条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6.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 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3.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1号《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十九条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7.增值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2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4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5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6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7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7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7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8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9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9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 9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9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8.消费税优惠备案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9.《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39.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9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0.企业所得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7.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2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3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4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4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4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49.《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 5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3号) 5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政发〔2010〕65号) 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 号)。 5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 号) 5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2〕83号) 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93号) 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 5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 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40号) 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23号) 6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 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 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93号) 6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 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 号) 6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2号) 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 6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48号) 69.《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5号) 70.《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桂发改经贸〔2013〕1598号) 71.《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31号) 7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贺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127号) 7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减免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执行期限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08号) 7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1.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增与或受增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3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3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2.房产税优惠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属于设区的市税务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属于县(市、区)税务局、设区的市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属于设区的市税务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属于县(市、区)税务局、设区的市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3.房产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6.《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003号) 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3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39.《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属于设区的市税务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属于县(市、区)税务局、设区的市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属于设区的市税务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属于县(市、区)税务局、设区的市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的,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5.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17.《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号)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3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32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7.《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40.《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4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4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4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1号) 4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4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5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5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5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56.《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6.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6.《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7.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函〔2018〕495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8.资源税优惠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49.资源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0.契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6.《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1.印花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7.《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4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4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46.《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2.车船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6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3.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4.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5.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1.《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3.《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4.《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7.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8.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税函〔2018〕50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5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0.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1.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1.《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4.出口退(免)税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5.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6.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7.边贸代理出口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8.退税商店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69.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0.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1.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5.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6.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1 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79.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0.延期申报退(免)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1.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2.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3.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4.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5.《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7.《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8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0.《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2.《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3.《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4.《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5.《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5个工作日(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6.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7.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199.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0.同期资料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层报省税务机关确认。省税务机关认定结果后10日内向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层报省税务机关确认。省税务机关认定结果后10日内向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3.预约定价安排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相关规定。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4.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5.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6.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7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0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2.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4.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5.税务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6.税务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7.纳税信用补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8.纳税信用复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19.电话咨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能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能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0.互联网咨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对网上留言提出的问题,1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不能即时回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网上留言提出的问题,1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不能即时回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1.面对面咨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能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能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2.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3.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4.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办发〔2015〕5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办函〔2016〕319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5.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首个申报期前小微企业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6.纳税人需求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8号)对纳税人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一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对纳税人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一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7.税收法律救济申请接收与传递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29.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30.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31.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32.委托办理涉税业务信息报送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五条、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第二条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23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即时办结即时办结县税务局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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