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户登记确认
一照一码户登记确认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编码
44202401300Y
类别
其他类别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5号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2018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2017年09月15日税总函〔2017〕402号 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03月15日税总函〔2016〕121号 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08月07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二条
责任事项
1.事前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受理。 3.审查责任: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审查。 4.决定责任: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