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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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839M31102360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对个人并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49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展开】 |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8条】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