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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105000052839M3110236002000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使层级区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对个人并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49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8条】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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