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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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65F2110236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9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展开】 |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2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展开】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2条】【第2款】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第45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