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展开]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65F21106360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行政检查通知单 |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 | |||
| 检查方案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 |
| 决定 | |||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 |
| 决定 |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完好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展开】 | 对不符标准的责令整改【展开】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展开】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困难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出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