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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对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000000021565F2110236013000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所属机构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对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处罚决定书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2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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