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对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65F211023601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2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