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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展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000000021565F2110636006000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所属机构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行政检查通知单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决定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决定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展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第一款,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款,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三次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困难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出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第三款,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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