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17号
2025-04-10
標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全面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5〕17號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公文種類:通知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10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全面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5〕17號
  • 來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公文種類: 通知
  •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全面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

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以來,各試點地區按照總體部署,推動各項政策平穩落地,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水平,為解決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跑腿墊資”積累了豐富經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現就加快推進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更好保障工傷職工權益,更大程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就醫需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全部地級市組織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各地依託全國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結算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依照《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見附件),分階段實現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下同)直接結算跨省異地就醫費用。“十五五”期間,根據運行實際,逐步增加上線協議機構數量,適時開展普通門診跨省聯網直接結算,相關政策更加完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功能更加健全,經辦服務更加高效,基金運行更加安全,全面建成適合工傷保險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體系。

二、進度安排

各地要根據協議機構基礎條件,分三步走逐步實現全部三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全覆蓋:自2025年4月1日至當年年底,原試點地區30%以上三級、新納入地區至少一家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至2026年底,原試點地區50%、新納入地區30%以上三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至“十五五”末,原則上全部地區所有三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均支持跨省直接結算。

原則上至2026年底,各省50%以上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實現。各省應根據工傷職工就醫需求,推動更多職業病、骨折、燒傷整形等專科協議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

三、人員範圍和結算範圍

(一)人員範圍。參加工傷保險並已完成工傷認定、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或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的以下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

1.在參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並符合參保地異地就醫、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傷職工。

2.因參保地醫療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的醫療技術和設備不能診治或配置,符合參保地轉診轉院要求,需要轉診轉院到參保省外就醫的工傷職工。

(二)結算範圍。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包括在就醫地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的住院工傷醫療費、住院工傷康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其中,住院工傷醫療費、住院工傷康復費,執行就醫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等有關規定;輔助器具配置執行參保地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因異地轉診轉院發生的到統籌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參保地經辦機構按照參保地政策審核報銷,不納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

四、備案、就醫、結算流程

(一)備案管理。工傷職工應在跨省異地就醫前,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APP、電子社保卡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或參保地經辦機構窗口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由參保地經辦機構審核同意。

備案有效期由參保地所在省統一規定。工傷職工在備案有效期內,可按規定在就醫地多次就診並享受直接結算服務。對於跨省異地長期居住(工作)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參保地就醫的,可在參保地享受直接結算服務,執行參保地政策;參保省可合理設置備案後職工申請變更或取消備案的凍結期,備案凍結期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

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將線下收到的備案信息及時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形成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並進行動態管理,供就醫地經辦機構和協議機構及時獲取。

(二)就醫管理。協議機構應在工傷職工辦理入院手續時,核對身份信息和備案信息,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提供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因傷施治,傷病分離,合理診療。應及時傳輸工傷職工就醫、結算等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不得篡改作假。

(三)結算管理。工傷職工就醫時,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就醫地經辦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向協議機構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按項目付費,對治療非工傷所發生的費用,就醫中發生的超標準、超目錄範圍和不符合診療常規的費用,及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將異地就醫人員納入本地統一管理,在醫療信息記錄、醫療行為監控、醫療費用審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與本地參保人相同的服務和管理,並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相關數據同步納入本地統計分析事項。

五、資金管理

(一)採取預付金制度。預付金是參保省預付給就醫省用於支付參保省工傷職工異地就醫費用的資金,實行先預付後清算。預付金原則上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資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調整,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就醫省可調劑使用各參保省的預付金。預付金在就醫省産生的利息歸就醫省所有。

(二)強化資金撥付。部級經辦機構組織各省每半年開展一次全額清算,協調和督促各省及時撥付資金。各省級經辦機構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做好資金劃撥和收款工作。劃撥資金過程中産生的銀行手續費、銀行票據工本費等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費用結算和清算過程中形成的暫付款項和暫收款項按相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適時通報各省預付金和清算資金撥付情況。對拖欠預付金和清算資金的參保省,就醫省可向部級經辦機構提出終止該參保省的直接結算業務。

(三)加強風險防控。各地要充分利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對就醫數據進行分析利用,加強基金安全管理。參保地與就醫地要加強溝通協調,以大額、高頻次費用,備案期間兩地雙向支出等為重點,開展數據稽核,科學有效開展異地就醫管理工作。

各就醫地要在系統中開發、嵌入事中管控規則,切實保證就醫行為合規。要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度檢查等方式,監督協議機構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就醫地要積極配合參保地開展事後稽核監管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以異地就醫大額費用或疑難案例為重點,適時組織開展聯審互查,同步探索依託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實現風險防控,加大基金支出監管力度。

六、信息系統建設

(一)加強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應用。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機構要充分依託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協同辦理業務,確保備案、就醫、結算等信息跨機構、跨層級及時傳遞,支持工傷保險異地就醫資金定期清分。要引導工傷職工,充分利用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合理有序就醫。

(二)優化完善省級系統。各省應按照全國統一技術標準,加強本省社會保險業務系統與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對接,以確保及時、準確、完整地匯聚管理信息。各省要組織好本省協議機構信息系統改造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原則,實現應接盡接。要充分利用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契機,大力推進省內工傷保險本地聯網結算,實現省內“無異地”。

(三)推進社會保障卡應用。各省要將社會保障卡作為工傷職工異地就醫身份識別和直接結算憑證,同時推進省內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聯網直接結算使用社會保障卡。對有異地就醫需求的人員優先發卡,並引導其簽發電子社保卡,完善跨省用卡服務體系,提升用卡服務保障能力。各省要確保接入的協議機構均按照全國跨省用卡技術方案和統一接口規範,完成讀卡、掃碼終端和用卡環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鑒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站位,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精心組織、協調推進,納入目標任務管理,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財政部門要根據經辦機構請款,按規定及時劃撥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加強與經辦機構對賬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款相符。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相關醫療機構積極配合落實跨省異地就醫各項任務,提高服務能力,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各地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成效,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穩妥推進。

(二)加強隊伍建設。要加強國家和省級異地就醫工作隊伍建設,特別是異地就醫人數集中的地區,應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加強機構、人員和辦公條件保障,合理配置專業工作人員,並充分調動協議機構的積極性,保證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政策宣傳。充分利用現有12333諮詢服務電話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拓展多種信息化服務渠道,提供就醫地協議機構信息、參保地報銷政策信息、跨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指南、查詢投訴等服務。

《關於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11號)自202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

附件

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等文件有關要求,推進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規範異地就醫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在參保省外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下統稱協議機構)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含更換,下同)等合規跨省異地就醫費用,可以按照本規程的規定直接結算。

第四條參加工傷保險並已完成工傷認定、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或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的以下工傷職工,可以申請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

(一)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指在參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並符合參保地異地就醫、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傷職工;

(二)異地轉診轉院工傷職工:指因參保地醫療技術和設備不能診治或配置,符合參保地轉診轉院要求,需要轉診轉院到參保省外就醫的工傷職工。

第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現備案信息、結算信息電子化傳遞。

第六條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統一組織、指導省際間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督促各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調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負責完善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管理功能,統一組織協調並實施跨省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省級以下人社部門按國家和本省要求做好跨省異地就醫相關工作。

第七條跨省異地就醫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間實行先預付後清算,預付資金來源於工傷職工所屬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各地要優化經辦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暢通信息化渠道,提高服務質量,確保業務經辦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九條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行備案管理制。參保地經辦機構應當為工傷職工提供便捷的線上及線下備案渠道,及時辦理工傷職工提出的備案申請並依法告知結果。

第十條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工傷職工辦理備案手續,並分別收取以下材料:

(一)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見附件1)、異地長期居住佐證材料或常駐異地工作佐證材料;

(二)異地轉診轉院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參保省規定的協議機構轉診轉院意見;

(三)異地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直接結算備案表》(見附件2),並根據三種情形分別提供協議機構轉診轉院意見、異地長期居住或常駐異地工作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和跨省轉診轉院工傷職工備案有效期由參保省統一規定。參保省應引導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有序就醫,可合理設置備案後職工申請變更或取消備案的凍結期,備案凍結期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

第十二條參保地經辦機構在為工傷職工辦理備案時原則上直接備案到就醫地市或直轄市。工傷職工完成備案後,可在就醫地開通的所有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享受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或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直接結算服務。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後,備案有效期內,可按規定在就醫地多次就診並享受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備案有效期內已辦理入院手續的,不受備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結算相關費用。

跨省異地長期居住(工作)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參保地就醫的,可以在參保地享受直接結算服務,執行參保地政策。

第十四條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工傷職工提出的備案申請,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告知申請人。對於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接收備案申請信息的經辦機構應在辦理完成後,及時將辦理結果回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十五條已完成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備案的工傷職工,居住(工作)地等信息發生變更,或結束異地長期居住(工作)的,應及時辦理備案信息變更或取消備案。經辦機構應在辦理完成後,及時將辦理結果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未按規定完成備案登記或在就醫地非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直接結算。

第三章 就醫管理

第十七條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建立全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庫,各省經辦機構應將確定後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名單及時上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依託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提供實時查詢服務。

全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庫實行動態維護,協議機構發生新增、中止或終止協議、停業或歇業等情形的,省級經辦機構應及時上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並更新協議機構庫。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在就醫地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就醫時,應主動表明身份,出示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下同)等有效身份憑證,遵守就醫地就醫流程和服務規範。協議機構應協助、指引未備案工傷職工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就醫地協議機構應當為異地就醫工傷職工提供與本地工傷職工同等的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就醫地經辦機構負責具體審核在本地區發生的異地就醫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第四章 預付金管理

第十九條預付金是參保省預付給就醫省用於支付參保省工傷職工異地就醫費用的資金,資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預付金原則上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資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調整。就醫省可調劑使用各參保省的預付金。

第二十條預付金初始額度由各省上報,部級經辦機構核定生成《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付款通知書》(見附件3)、《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收款通知書》(見附件4),各省級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下載後按規定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付款和收款。

第二十一條每年1月底前,部級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各省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資金支出情況,核定各省級經辦機構本年度應付、應收預付金,生成《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明細表》(見附件5),出具《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見附件6)、《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收款通知書》(見附件7),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進行發佈。

第二十二條年度調整時,就醫省應收參保省預付金額度低於上年額度的,應返還參保省相應資金,返還資金列入本年度就醫省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並在對應參保省名稱前加注“*”。

參保省應收就醫省返還的資金列入本年度參保省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收款通知書,並在對應就醫省名稱前加注“*”。

第二十三條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接收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參保地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省級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劃款。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劃撥預付金時,註明業務類型(預付金或清算資金),完成劃撥後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信息反饋到省級經辦機構。

第二十四條省級經辦機構完成付款確認時,應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內反饋付款銀行類別、交易流水號和交易日期等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原則上各省應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預付金調整額度的收付款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預付金預警和調增機制。預付金使用率為預警指標,是指異地就醫清算資金佔預付金的比例。當某一參保省的預付金使用率達到70%時,為黃色預警;預付金使用率達到80%及以上時,為紅色預警,就醫省可啟動針對該參保省的預付金緊急調增流程。

第二十六條當預付金使用率出現紅色預警時,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可在當期清算簽章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登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向部級經辦機構提出預付金額度調增申請。部級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結合就醫省與參保省本期及往期清算資金量,對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提出調增的額度進行審核確認,並向參保地和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分別下發《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付款通知書》(見附件8)、《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收款通知書》(見附件9)。

原則上就醫省每半年最多提出1次緊急調增申請,每次申請最高額度為半年內待與協議機構月結金額的4倍。

第二十七條參保地省級經辦機構接到部級經辦機構下發的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通知書後,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省級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付金緊急調增資金的撥付。原則上預付金緊急調增額度應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撥付。

第二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在完成預付金額度及調增資金的付款和收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及收款信息反饋到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同時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在“暫付款”科目下設置“異地就醫預付金”明細科目,並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對方省份進行明細核算,核算參保省向就醫省劃撥的跨省異地就醫預付資金。

經辦機構應當在“暫收款”科目下設置“異地就醫資金”明細科目,用於核算就醫省接收參保省劃撥的異地就醫預付金和清算資金。

第三十條部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和督促各省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五章 就醫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就醫費用結算是指就醫地經辦機構與本地協議機構對異地就醫費用審核和對賬確認後,按協議約定或有關規定向協議機構支付費用的行為。就醫費用對賬是指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就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以及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確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異地就醫工傷職工直接結算的住院工傷醫療費和住院工傷康復費,執行就醫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康復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就醫地目錄)等有關規定。輔助器具配置執行參保地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工傷職工到異地就醫(康復)的,在辦理入院登記時,協議機構經辦人員應核對工傷職工身份信息和備案信息。職工出院時,再次核對身份信息和備案信息,通過本省信息系統完成聯網結算後,在30分鐘內將職工基本信息、醫療機構信息、臨床診斷、治療明細和結算等信息通過省級系統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工傷職工按照協議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單》(見附件10)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

對於住院康復的工傷職工,原則上協議機構還應在出院結算前上傳康復方案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到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的,協議機構經辦人員應核對工傷職工身份信息、備案信息和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後提供配置服務。通過本省信息系統完成聯網結算後,在30分鐘內將配置費用明細等結算信息通過省級系統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工傷職工按照協議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單》支付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及時對各協議機構上月發生的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費用進行審核和對賬確認,並與協議機構進行月度結算。

就醫地經辦機構通過省級系統完成費用審核和對賬確認後,在每月20日前將月度結算信息及時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六條就醫地對於工傷職工住院治療(配置)過程跨自然年度的,應以出院結算日期為結算時點,按一筆費用整體結算。

第三十七條跨省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由就醫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治療非工傷所發生的費用、就醫中發生的超標準超目錄範圍和不符合診療常規的費用,及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按協議約定予以扣除,並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異地就醫備案後,因結算網絡系統、就醫憑證等故障導致無法直接結算的,相關費用回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手工報銷。參保地手工報銷前,應切實履行審查職責,核實工傷職工是否已在就醫地直接結算,杜絕重復報銷。

第六章 費用清算

第三十九條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是指各省間確認有關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的應收或應付金額,據實劃撥的過程。

第四十條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根據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對賬確認後的費用,于每年1月、7月的21日自動生成《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見附件1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付費用清算表》(見附件1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支付明細表》(見附件12-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基金審核扣款明細表》(見附件12-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收費用清算表》(見附件13),各省級經辦機構可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查詢本省內各地區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年1月、7月的25日前確認上述內容。

第四十一條部級經辦機構于每年1月、7月的31日前根據確認後的《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生成《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見附件14)、《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見附件15),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發佈。

第四十二條各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接收《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後,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對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後10個工作日內向就醫地省級財政部門劃撥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在完成清算資金撥付、收款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及收款信息反饋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信息。原則上,當期清算資金應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撥付。

第四十三條原則上,當月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應于當期清算開始前完成申報並納入清算。當年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最晚應于次年第一期清算完畢。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

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障卡是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身份憑證。協議機構應支持跨省異地就醫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第四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依託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APP、電子社保卡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面向參保工傷職工提供跨省異地就醫備案申請、協議機構查詢、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明細查詢等公共服務。各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應及時向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上傳有關信息,確保系統中信息及時、準確。

第八章 稽核監督

第四十七條跨省異地就醫醫療服務實行就醫地管理。就醫地經辦機構要將異地就醫工作納入協議管理範圍,在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要指導和督促協議機構按照要求提供服務,及時傳輸工傷職工就醫、結算及其他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得篡改作假。

第四十八條就醫地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異地就醫工傷職工的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查實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並上報。

第四十九條就醫地經辦機構發現異地就醫工傷職工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應暫停其直接結算,同時逐級上報部級經辦機構,部級經辦機構協調參保地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協助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醫療票據核查等工作,保證費用的真實性,防範和打擊偽造票據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

第五十條部級經辦機構適時組織各省級經辦機構以大額、高頻次費用,備案期間兩地雙向支出等為重點,通過巡查檢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評審等方式,開展跨省異地就醫聯審互查工作。部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因費用審核、資金撥付和違規處理等發生的爭議及糾紛。

第五十一條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強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運行監控和費用審核,健全工傷保險基金運行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定期開展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運行分析。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異地就醫業務檔案由參保地經辦機構和就醫地經辦機構按其辦理的業務分別保管。

第五十三條各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第五十四條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服務便民工作原則,做好政策宣傳和就醫指引,依託公共服務網站、經辦服務大廳等網站公佈辦事指南,供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時使用。

第五十五條《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中關於異地就醫的有關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附件:

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

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直接結算備案表

3.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付款通知書

4.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收款通知書

5.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明細表

6.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

7 .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收款通知書

8.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付款通知書

9.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收款通知書

10.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單

11.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

1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付費用清算表

12-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支付明細表

12-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基金審核扣款明細表

13.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收費用清算表

14.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

15.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5年4月16日印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全面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

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以來,各試點地區按照總體部署,推動各項政策平穩落地,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水平,為解決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跑腿墊資”積累了豐富經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現就加快推進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更好保障工傷職工權益,更大程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就醫需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全部地級市組織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各地依託全國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結算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依照《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見附件),分階段實現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下同)直接結算跨省異地就醫費用。“十五五”期間,根據運行實際,逐步增加上線協議機構數量,適時開展普通門診跨省聯網直接結算,相關政策更加完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功能更加健全,經辦服務更加高效,基金運行更加安全,全面建成適合工傷保險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體系。

二、進度安排

各地要根據協議機構基礎條件,分三步走逐步實現全部三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全覆蓋:自2025年4月1日至當年年底,原試點地區30%以上三級、新納入地區至少一家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至2026年底,原試點地區50%、新納入地區30%以上三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至“十五五”末,原則上全部地區所有三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均支持跨省直接結算。

原則上至2026年底,各省50%以上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實現。各省應根據工傷職工就醫需求,推動更多職業病、骨折、燒傷整形等專科協議機構支持跨省直接結算。

三、人員範圍和結算範圍

(一)人員範圍。參加工傷保險並已完成工傷認定、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或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的以下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

1.在參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並符合參保地異地就醫、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傷職工。

2.因參保地醫療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的醫療技術和設備不能診治或配置,符合參保地轉診轉院要求,需要轉診轉院到參保省外就醫的工傷職工。

(二)結算範圍。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包括在就醫地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的住院工傷醫療費、住院工傷康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其中,住院工傷醫療費、住院工傷康復費,執行就醫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等有關規定;輔助器具配置執行參保地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因異地轉診轉院發生的到統籌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參保地經辦機構按照參保地政策審核報銷,不納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

四、備案、就醫、結算流程

(一)備案管理。工傷職工應在跨省異地就醫前,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APP、電子社保卡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或參保地經辦機構窗口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由參保地經辦機構審核同意。

備案有效期由參保地所在省統一規定。工傷職工在備案有效期內,可按規定在就醫地多次就診並享受直接結算服務。對於跨省異地長期居住(工作)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參保地就醫的,可在參保地享受直接結算服務,執行參保地政策;參保省可合理設置備案後職工申請變更或取消備案的凍結期,備案凍結期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

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將線下收到的備案信息及時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形成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並進行動態管理,供就醫地經辦機構和協議機構及時獲取。

(二)就醫管理。協議機構應在工傷職工辦理入院手續時,核對身份信息和備案信息,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提供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因傷施治,傷病分離,合理診療。應及時傳輸工傷職工就醫、結算等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不得篡改作假。

(三)結算管理。工傷職工就醫時,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就醫地經辦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向協議機構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按項目付費,對治療非工傷所發生的費用,就醫中發生的超標準、超目錄範圍和不符合診療常規的費用,及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將異地就醫人員納入本地統一管理,在醫療信息記錄、醫療行為監控、醫療費用審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與本地參保人相同的服務和管理,並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相關數據同步納入本地統計分析事項。

五、資金管理

(一)採取預付金制度。預付金是參保省預付給就醫省用於支付參保省工傷職工異地就醫費用的資金,實行先預付後清算。預付金原則上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資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調整,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就醫省可調劑使用各參保省的預付金。預付金在就醫省産生的利息歸就醫省所有。

(二)強化資金撥付。部級經辦機構組織各省每半年開展一次全額清算,協調和督促各省及時撥付資金。各省級經辦機構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做好資金劃撥和收款工作。劃撥資金過程中産生的銀行手續費、銀行票據工本費等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費用結算和清算過程中形成的暫付款項和暫收款項按相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適時通報各省預付金和清算資金撥付情況。對拖欠預付金和清算資金的參保省,就醫省可向部級經辦機構提出終止該參保省的直接結算業務。

(三)加強風險防控。各地要充分利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對就醫數據進行分析利用,加強基金安全管理。參保地與就醫地要加強溝通協調,以大額、高頻次費用,備案期間兩地雙向支出等為重點,開展數據稽核,科學有效開展異地就醫管理工作。

各就醫地要在系統中開發、嵌入事中管控規則,切實保證就醫行為合規。要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度檢查等方式,監督協議機構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就醫地要積極配合參保地開展事後稽核監管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以異地就醫大額費用或疑難案例為重點,適時組織開展聯審互查,同步探索依託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實現風險防控,加大基金支出監管力度。

六、信息系統建設

(一)加強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應用。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機構要充分依託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協同辦理業務,確保備案、就醫、結算等信息跨機構、跨層級及時傳遞,支持工傷保險異地就醫資金定期清分。要引導工傷職工,充分利用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合理有序就醫。

(二)優化完善省級系統。各省應按照全國統一技術標準,加強本省社會保險業務系統與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對接,以確保及時、準確、完整地匯聚管理信息。各省要組織好本省協議機構信息系統改造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原則,實現應接盡接。要充分利用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契機,大力推進省內工傷保險本地聯網結算,實現省內“無異地”。

(三)推進社會保障卡應用。各省要將社會保障卡作為工傷職工異地就醫身份識別和直接結算憑證,同時推進省內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聯網直接結算使用社會保障卡。對有異地就醫需求的人員優先發卡,並引導其簽發電子社保卡,完善跨省用卡服務體系,提升用卡服務保障能力。各省要確保接入的協議機構均按照全國跨省用卡技術方案和統一接口規範,完成讀卡、掃碼終端和用卡環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鑒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站位,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精心組織、協調推進,納入目標任務管理,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財政部門要根據經辦機構請款,按規定及時劃撥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加強與經辦機構對賬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款相符。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相關醫療機構積極配合落實跨省異地就醫各項任務,提高服務能力,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各地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成效,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穩妥推進。

(二)加強隊伍建設。要加強國家和省級異地就醫工作隊伍建設,特別是異地就醫人數集中的地區,應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加強機構、人員和辦公條件保障,合理配置專業工作人員,並充分調動協議機構的積極性,保證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政策宣傳。充分利用現有12333諮詢服務電話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拓展多種信息化服務渠道,提供就醫地協議機構信息、參保地報銷政策信息、跨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指南、查詢投訴等服務。

《關於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11號)自202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

附件

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等文件有關要求,推進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規範異地就醫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在參保省外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下統稱協議機構)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含更換,下同)等合規跨省異地就醫費用,可以按照本規程的規定直接結算。

第四條參加工傷保險並已完成工傷認定、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或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的以下工傷職工,可以申請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

(一)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指在參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並符合參保地異地就醫、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傷職工;

(二)異地轉診轉院工傷職工:指因參保地醫療技術和設備不能診治或配置,符合參保地轉診轉院要求,需要轉診轉院到參保省外就醫的工傷職工。

第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現備案信息、結算信息電子化傳遞。

第六條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統一組織、指導省際間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督促各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調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負責完善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管理功能,統一組織協調並實施跨省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省級以下人社部門按國家和本省要求做好跨省異地就醫相關工作。

第七條跨省異地就醫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間實行先預付後清算,預付資金來源於工傷職工所屬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各地要優化經辦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暢通信息化渠道,提高服務質量,確保業務經辦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九條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行備案管理制。參保地經辦機構應當為工傷職工提供便捷的線上及線下備案渠道,及時辦理工傷職工提出的備案申請並依法告知結果。

第十條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工傷職工辦理備案手續,並分別收取以下材料:

(一)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見附件1)、異地長期居住佐證材料或常駐異地工作佐證材料;

(二)異地轉診轉院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參保省規定的協議機構轉診轉院意見;

(三)異地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直接結算備案表》(見附件2),並根據三種情形分別提供協議機構轉診轉院意見、異地長期居住或常駐異地工作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和跨省轉診轉院工傷職工備案有效期由參保省統一規定。參保省應引導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有序就醫,可合理設置備案後職工申請變更或取消備案的凍結期,備案凍結期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

第十二條參保地經辦機構在為工傷職工辦理備案時原則上直接備案到就醫地市或直轄市。工傷職工完成備案後,可在就醫地開通的所有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享受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或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直接結算服務。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後,備案有效期內,可按規定在就醫地多次就診並享受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備案有效期內已辦理入院手續的,不受備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結算相關費用。

跨省異地長期居住(工作)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參保地就醫的,可以在參保地享受直接結算服務,執行參保地政策。

第十四條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工傷職工提出的備案申請,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告知申請人。對於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接收備案申請信息的經辦機構應在辦理完成後,及時將辦理結果回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十五條已完成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備案的工傷職工,居住(工作)地等信息發生變更,或結束異地長期居住(工作)的,應及時辦理備案信息變更或取消備案。經辦機構應在辦理完成後,及時將辦理結果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未按規定完成備案登記或在就醫地非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直接結算。

第三章 就醫管理

第十七條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建立全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庫,各省經辦機構應將確定後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名單及時上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依託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提供實時查詢服務。

全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庫實行動態維護,協議機構發生新增、中止或終止協議、停業或歇業等情形的,省級經辦機構應及時上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並更新協議機構庫。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在就醫地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就醫時,應主動表明身份,出示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下同)等有效身份憑證,遵守就醫地就醫流程和服務規範。協議機構應協助、指引未備案工傷職工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就醫地協議機構應當為異地就醫工傷職工提供與本地工傷職工同等的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就醫地經辦機構負責具體審核在本地區發生的異地就醫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第四章 預付金管理

第十九條預付金是參保省預付給就醫省用於支付參保省工傷職工異地就醫費用的資金,資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預付金原則上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資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調整。就醫省可調劑使用各參保省的預付金。

第二十條預付金初始額度由各省上報,部級經辦機構核定生成《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付款通知書》(見附件3)、《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收款通知書》(見附件4),各省級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下載後按規定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付款和收款。

第二十一條每年1月底前,部級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各省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資金支出情況,核定各省級經辦機構本年度應付、應收預付金,生成《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明細表》(見附件5),出具《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見附件6)、《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收款通知書》(見附件7),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進行發佈。

第二十二條年度調整時,就醫省應收參保省預付金額度低於上年額度的,應返還參保省相應資金,返還資金列入本年度就醫省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並在對應參保省名稱前加注“*”。

參保省應收就醫省返還的資金列入本年度參保省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收款通知書,並在對應就醫省名稱前加注“*”。

第二十三條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接收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參保地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省級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劃款。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劃撥預付金時,註明業務類型(預付金或清算資金),完成劃撥後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信息反饋到省級經辦機構。

第二十四條省級經辦機構完成付款確認時,應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內反饋付款銀行類別、交易流水號和交易日期等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原則上各省應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預付金調整額度的收付款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預付金預警和調增機制。預付金使用率為預警指標,是指異地就醫清算資金佔預付金的比例。當某一參保省的預付金使用率達到70%時,為黃色預警;預付金使用率達到80%及以上時,為紅色預警,就醫省可啟動針對該參保省的預付金緊急調增流程。

第二十六條當預付金使用率出現紅色預警時,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可在當期清算簽章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登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向部級經辦機構提出預付金額度調增申請。部級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結合就醫省與參保省本期及往期清算資金量,對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提出調增的額度進行審核確認,並向參保地和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分別下發《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付款通知書》(見附件8)、《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收款通知書》(見附件9)。

原則上就醫省每半年最多提出1次緊急調增申請,每次申請最高額度為半年內待與協議機構月結金額的4倍。

第二十七條參保地省級經辦機構接到部級經辦機構下發的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通知書後,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省級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付金緊急調增資金的撥付。原則上預付金緊急調增額度應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撥付。

第二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在完成預付金額度及調增資金的付款和收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及收款信息反饋到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同時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在“暫付款”科目下設置“異地就醫預付金”明細科目,並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對方省份進行明細核算,核算參保省向就醫省劃撥的跨省異地就醫預付資金。

經辦機構應當在“暫收款”科目下設置“異地就醫資金”明細科目,用於核算就醫省接收參保省劃撥的異地就醫預付金和清算資金。

第三十條部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和督促各省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五章 就醫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就醫費用結算是指就醫地經辦機構與本地協議機構對異地就醫費用審核和對賬確認後,按協議約定或有關規定向協議機構支付費用的行為。就醫費用對賬是指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就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以及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確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異地就醫工傷職工直接結算的住院工傷醫療費和住院工傷康復費,執行就醫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康復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就醫地目錄)等有關規定。輔助器具配置執行參保地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工傷職工到異地就醫(康復)的,在辦理入院登記時,協議機構經辦人員應核對工傷職工身份信息和備案信息。職工出院時,再次核對身份信息和備案信息,通過本省信息系統完成聯網結算後,在30分鐘內將職工基本信息、醫療機構信息、臨床診斷、治療明細和結算等信息通過省級系統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工傷職工按照協議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單》(見附件10)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

對於住院康復的工傷職工,原則上協議機構還應在出院結算前上傳康復方案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到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的,協議機構經辦人員應核對工傷職工身份信息、備案信息和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後提供配置服務。通過本省信息系統完成聯網結算後,在30分鐘內將配置費用明細等結算信息通過省級系統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工傷職工按照協議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單》支付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及時對各協議機構上月發生的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費用進行審核和對賬確認,並與協議機構進行月度結算。

就醫地經辦機構通過省級系統完成費用審核和對賬確認後,在每月20日前將月度結算信息及時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六條就醫地對於工傷職工住院治療(配置)過程跨自然年度的,應以出院結算日期為結算時點,按一筆費用整體結算。

第三十七條跨省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由就醫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治療非工傷所發生的費用、就醫中發生的超標準超目錄範圍和不符合診療常規的費用,及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按協議約定予以扣除,並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異地就醫備案後,因結算網絡系統、就醫憑證等故障導致無法直接結算的,相關費用回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手工報銷。參保地手工報銷前,應切實履行審查職責,核實工傷職工是否已在就醫地直接結算,杜絕重復報銷。

第六章 費用清算

第三十九條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是指各省間確認有關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的應收或應付金額,據實劃撥的過程。

第四十條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根據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對賬確認後的費用,于每年1月、7月的21日自動生成《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見附件1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付費用清算表》(見附件1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支付明細表》(見附件12-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基金審核扣款明細表》(見附件12-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收費用清算表》(見附件13),各省級經辦機構可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查詢本省內各地區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年1月、7月的25日前確認上述內容。

第四十一條部級經辦機構于每年1月、7月的31日前根據確認後的《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生成《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見附件14)、《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見附件15),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發佈。

第四十二條各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接收《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後,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對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後10個工作日內向就醫地省級財政部門劃撥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在完成清算資金撥付、收款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及收款信息反饋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信息。原則上,當期清算資金應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撥付。

第四十三條原則上,當月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應于當期清算開始前完成申報並納入清算。當年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最晚應于次年第一期清算完畢。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

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障卡是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身份憑證。協議機構應支持跨省異地就醫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第四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依託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APP、電子社保卡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渠道,面向參保工傷職工提供跨省異地就醫備案申請、協議機構查詢、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明細查詢等公共服務。各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應及時向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上傳有關信息,確保系統中信息及時、準確。

第八章 稽核監督

第四十七條跨省異地就醫醫療服務實行就醫地管理。就醫地經辦機構要將異地就醫工作納入協議管理範圍,在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要指導和督促協議機構按照要求提供服務,及時傳輸工傷職工就醫、結算及其他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得篡改作假。

第四十八條就醫地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異地就醫工傷職工的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查實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並上報。

第四十九條就醫地經辦機構發現異地就醫工傷職工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應暫停其直接結算,同時逐級上報部級經辦機構,部級經辦機構協調參保地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協助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醫療票據核查等工作,保證費用的真實性,防範和打擊偽造票據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

第五十條部級經辦機構適時組織各省級經辦機構以大額、高頻次費用,備案期間兩地雙向支出等為重點,通過巡查檢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評審等方式,開展跨省異地就醫聯審互查工作。部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因費用審核、資金撥付和違規處理等發生的爭議及糾紛。

第五十一條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強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運行監控和費用審核,健全工傷保險基金運行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定期開展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運行分析。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異地就醫業務檔案由參保地經辦機構和就醫地經辦機構按其辦理的業務分別保管。

第五十三條各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第五十四條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服務便民工作原則,做好政策宣傳和就醫指引,依託公共服務網站、經辦服務大廳等網站公佈辦事指南,供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時使用。

第五十五條《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中關於異地就醫的有關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附件:

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

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直接結算備案表

3.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付款通知書

4.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收款通知書

5.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明細表

6.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

7 .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收款通知書

8.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付款通知書

9.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收款通知書

10.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單

11.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

1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付費用清算表

12-1.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支付明細表

12-2.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基金審核扣款明細表

13.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應收費用清算表

14.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

15.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5年4月16日印發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