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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2025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2025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索 引 号113709820043556859/2025-01497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新泰市民政局组配分类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2025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政策类别文件依据具体政策
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97号)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2号)一、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以下收入免税: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77号)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省级批准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减免,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0号)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六、 本公告自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二、 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 2014〕11号)20.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发展支持政策《 新泰市民政局 新泰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新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新民字〔 2024〕21号)(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条件 (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 4)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准确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名老年人每月 300元的标准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老年人入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助。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条件 (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 (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3.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按照1万元、1.2万元、1.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按照农村幸福院1-3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按照0.8万元、1万元、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老年助餐服务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局认定,经评估符合要求的面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 2.奖补条件 ( 1)投入运营满1年。 ( 2 )经民政局认定和评估符合要求 。 ( 3)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监督电话。 3.奖补标准 ( 1)运营奖补。根据助餐服务量给予运营奖补,年度老年人助餐(含送餐)总量达到5000、10000、15000、20000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运营奖补。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 2)就餐补贴。 新泰市户籍的特困供养、城乡低保老年人在 “幸福食堂”用餐(午餐),70周岁-79周岁每人每天补助1元,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天补助2元,就餐补助以实际用餐数量为准,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4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 1)擅自关停。 ( 2)因餐饮质量较差、服务质量较差等原因引起老年人投诉较多。 ( 3)存在食品、消防、燃气等安全问题,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4)发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事故。 ( 5)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三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 6)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 7)存在其他不予发放的情形。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建设并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2.奖补条件 ( 1)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 ( 2)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4581-2023),经 民政局 验收合格,且全部正常运行。 ( 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以上。 ( 4)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且在民政局有备案信息。 ( 5)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列入补助床位范围。 3.补助标准及方式 择优采取 “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每张家庭养老床位每月按照15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五)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并投入使用,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床位。 2.补助条件 (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 ( 2)认知障碍床位设置应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有关要求。 ( 3)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 4)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 5)已有老年人入住,并签订服务合同。 ( 6)未享受过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3.补助标准 新建养老机构中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或新建专门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按照每张床位 1.4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租赁房屋改建的,按照每张床位550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补助。已经享受过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不予申报情形 ( 1)经排查养老机构经营场所存在违规建设等安全隐患问题。 ( 2)存在非法集资、养老诈骗、欺老虐老等行为。 ( 3)未按要求及时录入、更新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 ( 4)未按要求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 5)其他不予申报情形。 4 .贷款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七)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 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入职奖补申请人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后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 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在2024年之前未申领完毕的,可按照泰民〔2021〕18号文件规定的年限和标准执行。 (八)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奖补 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 /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500元、60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九)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泰安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2.奖补条件 市属院校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 相关专业的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 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省属、泰安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或泰安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十)老年福利补助类 1.长寿补贴项目。 对年满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对年龄达到 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3.老年人优待项目。 对我市及市外来新的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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