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秀山县桐梓水厂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秀山县桐梓水厂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秀山县桐梓水厂建设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府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 月 8 日期间,依法对秀山县桐梓水厂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秀山府公告〔 2025 〕 57 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3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山县桐梓水厂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秀山县桐梓水厂建设工程建设需要,秀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膏田镇廷昌居委会马井坳组 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0.7491 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2021 〕 14 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 2023 〕 10 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秀山府发〔 2021 〕 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 膏田镇廷昌居委会马井坳组 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0.7491 公顷,其中: 农用地 0.7012 公顷( 耕地 0.5703 公顷、其它土地 0.1309 公顷),建设用地 0.0479 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附件 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秀山县桐梓水厂建设工程。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 4.13 万元/ 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 30%,安置补助费占 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附件 2 (具体以实际征收为准)。
-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补偿费的 80%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 20%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按照 3.6 万元/ 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秀山府发〔 2021 〕 8 号,以下简称秀山府发〔 2021 〕 8 号文件)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详见附件 3 )。农村房屋装修装饰等补助标准按附件 4 执行。
(三)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计算,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 0.8 万元。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中,包含粮油类青苗费每亩 1600 元、蔬菜和经济作物类青苗费每亩 1800 元。
除房屋外(含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5。
林地上的林木等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县征收林地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征地人员安置
- 安置对象范围。人员安置对象从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按照秀山府发〔 2021 〕 8 号文件规定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
( 1 )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 2 )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 3 )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 4 )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 5 )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 6 )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符合前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
( 1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 2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 安置人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的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 安置对象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仍有节余的人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只征收未发包土地或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7 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复核,县人民政府核准。
- 安置方式及标准。征地人员安置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每人 3.6 万元,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家庭户。
(二)住房安置
- 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按照秀山府发〔 2021 〕 8 号文件规定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计入总人口范围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2 )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 住房安置方式及标准。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 1 )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 30 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 1290 元。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即每平方米 1290 元)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即每人 30 平方米)。
( 2 )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县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 50% 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 3 )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选择货币安置的,可以申请增加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① 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 1 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 3 年以上);
② 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③ 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④ 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 搬迁和临时安置
( 1 )搬迁费。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每次 2000 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每户按两次计发。
( 2 )临时安置费
①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 200 元计算,一次性支付 18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②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6 元计算,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 按时搬迁奖励。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或自征收项目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退房屋的,给予按时搬迁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腾退房屋的,不给予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被搬迁农村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 200 元。
- 其他规定
( 1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一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 50% 予以补助:
① 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② 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且按上述第( 1 )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③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安置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已按照或者参照渝府发〔 2008 〕 26 号文件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原则。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即征收土地公告后,补贴对象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后,在确定的补贴年限内享受等额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在确定的补贴年限内应补尽补,不参保不予补贴,不缴费不予补贴,
(三)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 2 年,最高 15 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 年龄 | 补贴年限 |
|---|---|
| 男性: 50 周岁及其以上 女性: 40 周岁及其以上 | 15 年 |
| 男性: 40 周岁至 49 周岁 | 14 年 |
| 38 周岁至 39 周岁 | 13 年 |
| 36 周岁至 37 周岁 | 12 年 |
| 34 周岁至 35 周岁 | 11 年 |
| 32 周岁至 33 周岁 | 10 年 |
| 30 周岁至 31 周岁 | 9 年 |
| 28 周岁至 29 周岁 | 8 年 |
| 26 周岁至 27 周岁 | 7 年 |
| 24 周岁至 25 周岁 | 6 年 |
| 22 周岁至 23 周岁 | 5 年 |
| 20 周岁至 21 周岁 | 4 年 |
| 18 周岁至 19 周岁 | 3 年 |
| 16 周岁至 17 周岁 | 2 年 |
(四)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 5500 元/ 人 · 年。
(五)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 2021 〕 96 号)执行。
六、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规模化专业种植类、规模化专业水产养殖类、规模化专业畜禽养殖类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6。专业种植、水产养殖的规模化是指种植、养殖面积达到 5 亩及以上;专业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是指小型畜禽养殖数量达到 300 及以上、大型畜禽养殖数量达到 50 及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属于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的,应给予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应搬迁补助费;属于非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的,应从土地承包权人的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扣除粮油类青苗费每亩 1600 元、经济作物和林木等其他类每亩 1800 元,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工业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 20%,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商业服务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业服务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每平方米 200 元。
七、未尽事宜办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本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 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 农村房屋装修装饰等补助标准
- 征地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 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搬迁补助标准
— 1—
| 附件1 | ||||||||
|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 ||||||||
| 单位:公顷、人 | ||||||||
| 权属单位 | 总面积 | 其中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其中:耕地 | ||||||||
| 膏田镇 | 廷昌居委会 | 马井坳组 | 0.7491 | 0.7012 | 0.5703 | 0.0479 | 5 | |
| 合计 | 0.7491 | 0.7012 | 0.5703 | 0.0479 | 5 | |||
| 附件 2 |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 |||||||||||
| 单位:公顷、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 |||||||||||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金额 | |||||
| 膏田镇廷昌居委会马井坳组 | 0.7491 | 4.13 | 13.9220 | 5 | 3.6 | 14.4847 | 32.4847 | 3.6 | 46.4067 | ||
| 合计 | 0.7491 | - | 13.9220 | 5 | 3.6 | 14.4847 | 32.4847 | - | 46.4067 | ||
— 1—
附件 3
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 结构 类别 | 房屋结构 | 标准 (元/平方米) |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115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92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770 |
| 砖墙(片石)瓦盖 | 730 | |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650 | |
| 木结构 | 木柱、木墙、瓦盖 | 720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440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390 |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220 |
| 简易棚房 | 170 | |
| 活动板房 | 钢铝柱墙 | 350 |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 4
农村房屋装修装饰等补助标准
| 类别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装修装饰类 | 水磨石地面 | 平方米 | 65 | |
| 陶瓷地砖: 40 厘米以下、 50—60 厘米、 80 厘米以上 | 平方米 | 60 、 80 、 95 | ||
| 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120 | ||
| 强化木地板 | 平方米 | 100 | ||
| 室内墙砖 | 平方米 | 55 | ||
| 墙纸、墙漆、墙布 | 平方米 | 30 | ||
| 电视墙:大理石、普通 | 个 | 2500 、 1500 | ||
| 集成吊顶:铝材、塑材和其他 | 平方米 | 80 、 40 | ||
| 套装门、普通门 | 套 | 550 、 240 | ||
| 防盗门 | 个 | 650 | ||
| 包窗 | 个 | 150 | ||
| 拉闸门、卷闸门、玻璃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
| 固定壁柜 | 米 | 450 | ||
| 楼梯扶手 | 米 | 90 | ||
| 固定洗脸盆、独立固定洗衣槽 | 个 | 200 | ||
| 固定案板碗柜(现浇结构) | 立方米 | 400 | ||
| 整体橱柜 | 米 | 650 | ||
| 防盗窗 | 平方米 | 80 | ||
| 浴缸 | 个 | 600 | ||
| 坐便器(马桶) | 个 | 300 | ||
| 便槽 | 个 | 100 | ||
| 固定灶:三眼及以上、两眼及以下 | 个 | 450 、 350 | ||
| 闭路电视、电话、宽带 | 户 | 100 | ||
| 搬迁移装类 | 热水器、油烟机 | 台 | 100 | |
| 太阳能、空调 | 台 | 400 | ||
| 天然气移装费 | 户 | 主管单位适时收费标准 |
附件 5
征地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构筑物类 | 堡坎(条石、碎石) | 立方米 | 260 、 240 | |
| 围墙 | 平方米 | 50 | ||
| 户外围栏(瓷器类、钢铁类) | 平方米 | 25 、 20 | ||
| 道路(石板、水泥) | 平方米 | 90 、 80 | ||
| 砖瓦窑、石灰窑 | 座 | 2500 、 1250 | ||
| 水井(条石、水泥、简易) | 立方米 | 85 、 70 、 45 | ||
| 机井、钻孔井 | 立方米、米 | 400 、 300 | ||
| 坟墓(双人、单人) | 座 | 3000 、 2000 | ||
| 坟墓墓碑(组合碑、四角碑、令碑) | 座 | 2000 、 1500 、 1000 | ||
| 地坝(石板、水泥) | 平方米 | 55 、 45 | ||
| 室外化粪池、粪池 | 个 | 500 | ||
| 贮水池、沼气池 | 立方米、个 | 70 、 1200 | ||
| 苕窖 | 个 | 400 | ||
| 水渠(条石、砖) | 立方米 | 40 | ||
| 设施设备类 | 水泥电线杆 9 米及以上、 9 米以下 | 根 | 490 、 300 | 集体、个人投资的 |
| 室外电线(动力、照明) | 米 | 5 、 4 | ||
| 养殖和种植大棚(钢架类、竹木类) | 亩 | 5000 、 2600 | ||
| 固定广告牌、宣传栏等(金属类、木质类) | 平方米 | 200 、 100 | ||
| 独立式路灯 | 套 | 300 | ||
| 摄像头拆装费 | 个 | 150 | ||
| 普通加压泵 | 个 | 100 | ||
| 电子显示屏 | 平方米 | 500 | ||
| 专业冻库冷冻类(体积 300 立方米及以下、 300 至 600 立方米、 600 立方米及以上) | 立方米 | 680 、 580 、 480 | ||
| 专业冻库保鲜类(体积 300 立方米及以下、 300 至 600 立方米、 600 立方米及以上) | 立方米 | 480 、 380 、 280 | ||
| 变压器拆装费 | 台 | 6000 | ||
| 室外饮水管:直径 20 毫米及以下、 20—50 毫米、 50 毫米及以上 | 米 | 6 、 10 、 20 |
附件 6
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搬迁补助标准
(一)规模化专业种植、规模化专业水产养殖
|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药物类 | 人参、灵芝、黄精、枸杞、天麻、杜仲、黄连、白术、麦冬、山银花等。 | 亩 | 2200 | |
| 菌菇类 | 蘑菇、秀珍菇、香菇、草菇、金针菇、黑木耳等。 | 亩 | 3000 | |
| 果树类 | 柑桔、梨、桃、李、杏、柚子、枇杷、苹果、葡萄、猕猴桃、蓝莓、柿子、桑椹、杨梅等。 | 亩 | 2500 | 投入期 1800 元 |
| 苗木花卉及苗圃类 | 玫瑰、黄杨、玉兰、桂花、蚊母、香樟、雪松、栀子花、海棠、石榴、腊梅、栾树、水杉、月季、紫荆、金弹子、赤楠、映山红、黑松、铁树等;地被植物类;凤尾竹、刚竹等竹类;爬山虎、紫藤等攀缘类;荷花、睡莲等水生类;营养杯种植类。 | 亩 | 2200 |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各类种植。 | 亩 | 12000 | 需经行政许可 | |
| 特色产业类 | 茶叶、油茶等。 | 亩 | 4000 | 投入期 2200 元 |
| 专业水产养殖类 | 鲫鱼、鲤鱼、草鱼、龟鳖、黄鳝、泥鳅、蜗牛、娃娃鱼、中华鲟等。 | 亩 | 6000 | |
| 水产养殖相关设施:渔网、潜水泵、增氧器、网箱、电箱、气泵、保温设施、防逃设备、鱼塘自动投料机等。 | 按购买时市场价格的 20% |
(二)规模化专业畜禽养殖类
|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畜禽类 | 马、牛等。 | 头 | 400 | 100 公斤以下按 50% |
| 猪等。 | 头 | 120 | 30 公斤以下按 50% | |
| 羊、狗等。 | 只 | 60 | 幼崽类按 50% | |
| 鸡、鸭、鹅、鸽子、兔、黑豚(金猪)、蛇等。 | 只(条) | 10 | 幼崽类按 3 元 | |
| 蜂等。 | 标准箱 | 100 | ||
| 养殖设施设备:产床、饲料加工设备、饲养笼、制冷机组、保温板、封冷辅助材料、粪尿处理设备、防疫设备等。 | 按购买时市场价格的 20% |
说明:未明确标准的类别可参照相同或相近类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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