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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

粤财农综〔2014〕22号
2014-07-07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06939991/2014-00263分类:
发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成文日期:2014-07-07
名称: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
文号:粤财农综[2014]22号发布日期:2014-07-07
主题词:

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综〔 2014 〕 23 号),现就广东省 2014 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服务于广东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要求,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核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整体效益为主线,不断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范围,逐步加大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业资源较丰富的县(市、区)开发力度,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创新项目机制,探索生态治理,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打造成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区、财政惠农的样板田。

二、 2014 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范围及扶持对象

(一)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效补充,重点安排在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含退出原国家开发县)。

(二) 2014 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三)积极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四)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项目的个数不超过 2 个。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个数不作限制。

三、项目立项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 2000 亩、丘陵山区不低于 1000 亩。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低于 500 亩。

(二)项目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三) 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四)项目区 当地 政府重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设置完备、人员力量充实、财政配套资金、工作经费有保障;群众开发的积极性高,愿意配合和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

(一)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具体包括项目区内排灌渠道的开挖、疏浚、衬砌以及配套渠系建筑物(机耕桥、涵洞、小水闸、渡槽等)修建;单项投资额不超过 25 万元的塘坝、拦河坝、水闸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总装机容量在 5000kW 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新建、续建、改造及其配套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机耕道路系统建设和土地平整等。此外,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还可与项目区内村庄与公路相连接的道路建设相结合,但全部使用本项目财政资金建设的标准不高于机耕路建设标准,超出部分使用自筹资金。

(二)项目规划设计和图纸按照《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指南(试行)》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绘制。

(三)项目可安排科技推广措施,但其使用的财政资金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的 5% ;

(四)每亩省级财政投资不超过 1500 元。

五、资金和项目管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费用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为:

  1. 工程勘察设计费。支出比例控制在项目财政投资的 3.5% 以内,从项目财政资金中据实列支,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2. 工程建设监理费。采取专业监理的项目可安排监理费,支出比例控制在项目财政投资的 2% 以内,从项目财政资金中据实列支,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3. 县级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 3.5% 的比例控制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中的科技推广措施使用范围包括:

  1. 生产资料费:(1) 用于购买建设示范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费用;(2) 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贴。
  2. 培训费:用于培训项目区农民或县级农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
  3. 检测化验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施肥配方等方面的费用。
  4. 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5. 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劳务及咨询费。

(三)资金管理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 2001 〕 55 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 2006 〕 39 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发〔 2006 〕 40 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 2011 〕 22 号)以及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农综〔 2006 〕 1 号)、《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核算方法》(粤财农综〔 2005 〕 1 号)等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六、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省级土地治理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报送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说明和汇总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稿( PDF 格式电子版)。

(二)各开发县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与实施初步方案》(初稿)后,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前由县财政局行文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附规划设计方案光盘电子版)[财政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另发规划设计方案电子版至省财政厅农发办邮箱( gdsnfb@126.com )。

(三)在公文上报的同时,各县(市、区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

(四)有关项目经专家评审并经省财政厅复核后纳入资金分配计划,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在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并经省领导审定后下达。

广东省财政厅

2014 年7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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