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为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立项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整合多部门资金的,各部门本着“渠道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进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报账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局(农发机构)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进行核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局(农发机构)职责: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工作;负责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的编报;负责根据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统称“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工程预算;项目完工后,组织完成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审查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省直(市、州直)科技推广项目,原则上随项目下达到县,由县级实施和报账。
第四条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设立备查专账,负责编制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辅助备查专账。
第五条上级财政预算下达后,县级要按照资金下拨的时间规定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拨到报账专户,保证资金的及时安全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的支付,除支付个人垫支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资金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至承包人个人账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控制现金收支,设置“现金日记账”,按规定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查核。严禁“白条”入账和抵充库存现金。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的“四统一”。各县要根据分账核算要求按会计年度设置项目资金专账,与其他非项目资金账务分别核算。年终以项目资金专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
第七条 县级负责报账核算的单位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报账工作,负责记账及编制会计报表。对有关报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报账方式,即经审查报账后,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其报账程序为:
(一)项目开工前,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确需预付资金的,由施工单位填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预付工程款申请表”(附表1),县财政局(农发机构)按不高于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预付启动资金。
(二)施工单位根据阶段性工程实施情况,分期分批填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清单”(附表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阶段性结算单”(附表3),附原始凭证,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审核批准后,分批予以报账。
(三)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中除承包工程外的其他项目,实施单位需填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清单”(附表2),凭规范、真实、有效的凭证及相关附件,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账。
报账部门在拨付工程结算款时,应按工程价款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保质期满并经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集中采购的资金实行直达供应商的结算办法。
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供应方式实行以物代拨。供应时,由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向领用单位开具“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集中采购物资调拨单”(附表10),领用单位凭调拨单提货。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凭材料物资采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附表10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领用手续直接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工程物资(仪器设备)辅助账,记录和反映工程物资(仪器设备)的使用、领用情况。属县财政局(农发机构)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仪器设备移交到管理单位入账管理。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进行规范报账。建设内容为“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转入“农发资金支出”。建设内容为“前期费用、科技推广、培训”等,直接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方可提出报账申请,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核实后予以报账。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县财政局(农发机构)保留原件入账。探索试行“先建后补”方式的项目,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报账,并将资金全额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部分资金实施的项目支出,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将实施项目的原始发票送交财政审核,财政审核后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后留复印件进行报账,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原则上所有支出报账都应出具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税务发票除有税务印章外,还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签章。发生经济往来的收款单位及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必须一致。税务代开劳务发票报账及转账支付个人银行账户的,仅限于个人提供劳务行为,且必须附原始支付凭证并经审核后方能报账。对实在无法取得发票的劳务支出、零星支出应注明原因,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零星支出表”(附表12),经“经办人、负责人、收款人”三方签字,方可作为有效自制凭证予以报账。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报账严格按照项目年度实行工期管理制度。每一个项目年度的报账截止期限原则上为次年的7月31日。在报账期内,原则上所有资金必须全部报账完毕(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除外),并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单项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时与当地政府或工程使用部门协商,及时办理工程资产移交手续并移交日常运作管理权,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移交表”(附表1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附表5)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报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勘察设计(按实际支出数)、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可在项目立项前支付(先列往来科目),项目立项后报账。“初步设计”在项目批复后支出报账。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启动日(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公示日)。
第十七条产业化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核算程序和原始凭证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以投工投劳折资抵顶。有自有资金建设的厂房、购置的设备等,可认定为企业自筹资金。认定为自筹资金的时间,比照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启动日(报账凭证的日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以现金自筹为主,也可以农民社员投工投劳折资作为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用于基建支出、购置设备等,需出具合法的收、付款凭证。无法出具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说明依据和相关手续。
第四章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类财政资金的报账,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实行承包的实体工程报账凭证为:
(一)项目批复计划或经批复的初步设计;
(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清单(附表2);
(三)承包合同书;
(四)经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等签字的工程税务发票;
(五)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预决算表(附表4
由建设单位填写)。
支付尾款时(质量保证金除外),施工单位须提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附表6)、监理报告、县级验收报告等。
(六)支付劳务给个人的,需提供税务劳务发票(不得以其他发票代替)和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管理费报账,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清单(附表2);
(二)经相关人员签字的税务发票及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需附项目实地考察计划、检查验收计划、培训计划)、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初步设计等方面支出所发生的各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附件(需填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费报销单”(附表7))。委托实施的还须提供委托合同;
(三)项目管理费支出的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推广费报账,须提供税务发票及以下附件:
(一)科技推广方案、技术服务合同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清单”(附表2);
(二)与批复的科技推广计划内容相符并合法的支出原始票证。用于技术培训的,还须提供培训通知、内容、时间及场租发票、培训照片、参加培训人员的报到签名表、培训教材资料的编写打印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须提供销售发票及领用、验收手续等;用于示范推广的,须提供示范推广单位与项目区农户或村委会签订的示范推广协议、购买农资的合同及销售发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物资、机具补助审批表”(附表8)、县级单项验收意见等。委托实施的,还须提供委托协议以及县级单项验收意见;
(三)支付给专家个人的咨询费,填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补助表”(附表9);
技术培训、示范推广中发放的物资、支付的民工劳务费、伙食补助费等,本着政务公开的原则,先公示,后报账,并将公示公告作为报账附件。
第二十条 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的报账,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监理费:须提供监理合同、监理报告摘要及监理人员到现场的监理记录及税务发票;
(二)编写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支付的费用,需出具合法的收、付款凭证。如果组织专家编写,报账附件必须有组织专家的文件、专家的技术职称复印件、编写可研报告的预算及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等。
(三)工程决算审计费:须提供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行业规范的相关条件)签定的审计约定书及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报账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一)工程日常维修项目计划;
(二)管护主体提出的用款申请计划(需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
(三)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的税务发票等相关凭证。
已移交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报账时,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项目批复计划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
(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清单”(附表11);
(三)合法的付款税务发票;
(四)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县级财政局(农发机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的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相一致的合法的原始票证原件。未实行直接报账的,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提供的以上报账依据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农发机构)留复印件入账;
(五)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培训、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应与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一致);
(六)示范培训的通知、时间、地点、内容及参训人员名单原件;
(七)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批复、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农发机构)留复印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对照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规定和超出计划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财政局(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 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核算,必须执行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核算内容界限清楚,含义准确。按照会计法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周期为公历年度,为准确核算年度项目资金的支出效果,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明细账(见附表14)。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工程成本,保证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凡农业综合开发投入与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有关的支出均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在“在建工程”、“间接费用”科目核算。“间接费用”科目核算项目的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须填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间接费用分配表”(附表15)。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现金入账,须填制“农业综合开发自筹(现金)资金缴款明细表”(附表16);土地治理项目农民投工投劳、以物折资以台账方式记账的,须填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投工投劳、以物折资)台账”(附表17)。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农发机构)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强化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场,按县级管理的级次进行管理,各农场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专账,并实行报账制。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中所附表格,为报账时需要使用的凭证及会计科目,各级的资金报账均应使用统一标准格式,核算时,可参照附表14设置明细科目。
第三十一条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及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细则》(黔财农[2003]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