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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

粤财规〔2018〕3号
2018-04-2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

粤财规〔2018〕3号

为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广东省财政厅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公示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广东省财政厅受理申请的,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广东省财政厅受理申请的,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及分所负责人信息等情况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上述公示时间为7日。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仅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六)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可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做证明,不需另外提供);

(九)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供)。

三、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6);

(二)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附件4);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可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作出承诺,不需另外提供);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可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做证明,不需另外提供);

(七)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填报并盖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伙人(股东)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仅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4.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仅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四)经营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或经营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执业许可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附件9);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执业许可。

  1. 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件10);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材料清单

(一)迁出广东省(不含深圳)材料清单。

1.迁入地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11,一式两份)。

(二)迁入广东省(不含深圳)材料清单。

1.迁入地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系统填报执业许可、变更、注销、跨省迁移有关信息(其中申请执业许可或变更名称的,需通过系统事务所重名查询是否重名,涉及重名的,需提供被重名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同意使用其名称的书面授权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办理业务所需的书面材料提交或邮寄至广东省财政厅,书面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广东省财政厅予以受理。

(三)广东省财政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受理、审核材料清单。

(四)申请变更、注销、跨省迁移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五)申请变更执业证书内容及迁入广东省的,办结后交回原执业证书换取新执业证书。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7.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

10.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

1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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