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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 ( 年 )=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 / 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 ( 含本数 )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 (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 ( 以下称原担保 ) 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 居住在乡镇 (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 (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 ( 年 )=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 / 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3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 1 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 2 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三、本公告附件 3 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1. 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 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 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 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 〕 48 号

本文件到期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规定,本文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9 号) 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五、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附件 2 中“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9 〕 20 号 ) 第四条第 ( 三 ) 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 ( 免 )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 ( 免 ) 税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 ( 免 ) 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财税〔 2012 〕 39 号 ) 第六条第 ( 一 ) 项第 3 点、第七条第 ( 一 ) 项第 6 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 ( 二 ) 项第 2 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五、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将《财政部 财税〔 2018 〕 91 号 ) 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 ) 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 ; 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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