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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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6MB1721678W311022483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实施机构 | 平谷区市场监管局 | ||
| 处罚的行为 | 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 处罚的幅度 | 【第60条】【第1款】【第3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69920900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 --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30条】【第1款】【第2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展开】 |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0条】【第1款】【第3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展开】 |
| 1、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
| 【第60条】【第1款】【第3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