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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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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089000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机构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区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上级委托
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30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30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第30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第30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30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30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第30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第30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结果名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0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30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第30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展开】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2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32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32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32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32条】【第1款】【第5项】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32条】【第1款】【第6项】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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