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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进行处罚

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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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101067308122H3110211148000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区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处罚结果名称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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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1条】【第1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第31条】【第1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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