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92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 年 10 月 27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17 年 10 月 2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 6 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 1 )
二、对 2 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2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docx
附件 2: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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