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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3〕7号
2003-01-10

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预[200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1-10【实施日期】 2003-01-10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3]7号 2003年1月10日)

重庆市财政局:

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分配的范围问题。三峡电站发电后,其增值税及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湖北省与重庆市的税收分配范围。其他地方税、包括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归属湖北省。

二、关于税收分配的比例问题。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含坝区)的比例,即湖北省15.67%,重庆市84.33%分配。其中增值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75%作为中央收入,25%作为地方收入。

三、关于税收征管问题。按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三峡电站的各项税收由湖北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均为全额)按湖北省15.67%、重庆市84.33%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由两省市按财政体制规定解缴入库。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

四、关于资金使用问题。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作为地方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上述三峡电站税收分配办法执行期限至2009年。执行期间,如财政体制,税收征管体制等发生变化,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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