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雄川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雄川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雄川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4MA34F0MR9C)
我局于 2025年12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5〕176号),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6〕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6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二税通〔2025〕176号
福州雄川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4MA34F0MR9C )
事由: 应 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5年12月23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二税通〔2026〕1号
福州雄川贸易有限公司:(91350104MA34F0MR9C)
事由: 应 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6年01月1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