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处〔2025〕902号
北京王红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49082452)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起至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10号)2013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7-2018年期间,你单位主营培训业务,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是偷税。上述期间,你单位共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02824854.49元(不含税),同期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6579223.44元(不含税),少申报销售收入196245631.05元(不含税)。其中:
2017年一季度取得销售收入4247903.8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68252.43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079651.45元;
2017年二季度取得销售收入19404248.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945339.82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8458908.98元;
2017年三季度取得销售收入18468812.14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886330.15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6582481.99元;
2017年四季度取得销售收入25838799.86元,已申报销售收入899328.1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4939471.7元;
2018年一季度取得销售收入21433740.7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628640.8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0805099.98元;
2018年二季度取得销售收入47475086.89元,已申报销售收入537767.02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6937319.87元;
2018年三季度取得销售收入46803134.95元,已申报销售收入576990.3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6226144.65元;
2018年四季度取得销售收入19153127.1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936574.7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8216552.42元。
同时,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1921815.44元,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3965553.51元,共计5887368.95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合计应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6090.77元,应补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9143.16元,共计295233.93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三)补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合计应补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57805.88元,应补缴2018年教育费附加119000.68元,共计176806.56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四)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合计应补缴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38537.26元,应补缴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79333.80元,共计117871.06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情况表
单位:元
所属期应补增值税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教育费附加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 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情况表 | ||||
| 单位:元 | ||||
| 所属期 | 应补增值税 |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补教育费附加 | 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
| 2017年一季度 | 122389.55 | 6119.48 | 3823.11 | 2548.74 |
| 2017年二季度 | 553767.27 | 27688.36 | 16613.01 | 11075.35 |
| 2017年三季度 | 497474.46 | 24873.72 | 14924.23 | 9949.49 |
| 2017年四季度 | 748184.16 | 37409.21 | 22445.52 | 14963.68 |
| 2017年小计 | 1921815.44 | 96090.77 | 57805.88 | 38537.26 |
| 2018年一季度 | 624153 | 31207.65 | 18724.59 | 12483.06 |
| 2018年二季度 | 1408119.6 | 70462.78 | 42277.67 | 28185.11 |
| 2018年三季度 | 1386784.34 | 70147.9 | 41603.53 | 27735.69 |
| 2018年四季度 | 546496.58 | 27324.83 | 16394.89 | 10929.94 |
| 2018年小计 | 3965553.51 | 199143.16 | 119000.68 | 79333.8 |
| 共计 | 5887368.95 | 295233.93 | 176806.56 | 117871.06 |
(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第十六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之规定,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其他行业10%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调整后2017年至2018年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要求。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694804.27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273063.99元,共计4967868.26元。
(六)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处〔2025〕902号
北京王红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49082452)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起至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10号)2013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7-2018年期间,你单位主营培训业务,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是偷税。上述期间,你单位共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02824854.49元(不含税),同期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6579223.44元(不含税),少申报销售收入196245631.05元(不含税)。其中:
2017年一季度取得销售收入4247903.8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68252.43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079651.45元;
2017年二季度取得销售收入19404248.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945339.82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8458908.98元;
2017年三季度取得销售收入18468812.14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886330.15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6582481.99元;
2017年四季度取得销售收入25838799.86元,已申报销售收入899328.1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4939471.7元;
2018年一季度取得销售收入21433740.7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628640.8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0805099.98元;
2018年二季度取得销售收入47475086.89元,已申报销售收入537767.02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6937319.87元;
2018年三季度取得销售收入46803134.95元,已申报销售收入576990.3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6226144.65元;
2018年四季度取得销售收入19153127.1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936574.7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8216552.42元。
同时,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1921815.44元,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3965553.51元,共计5887368.95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合计应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6090.77元,应补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9143.16元,共计295233.93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三)补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合计应补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57805.88元,应补缴2018年教育费附加119000.68元,共计176806.56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四)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合计应补缴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38537.26元,应补缴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79333.80元,共计117871.06元。(具体情况见《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统计表》)
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情况表
单位:元
所属期应补增值税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教育费附加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 查补增值税及一税两费情况表 | ||||
| 单位:元 | ||||
| 所属期 | 应补增值税 |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补教育费附加 | 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
| 2017年一季度 | 122389.55 | 6119.48 | 3823.11 | 2548.74 |
| 2017年二季度 | 553767.27 | 27688.36 | 16613.01 | 11075.35 |
| 2017年三季度 | 497474.46 | 24873.72 | 14924.23 | 9949.49 |
| 2017年四季度 | 748184.16 | 37409.21 | 22445.52 | 14963.68 |
| 2017年小计 | 1921815.44 | 96090.77 | 57805.88 | 38537.26 |
| 2018年一季度 | 624153 | 31207.65 | 18724.59 | 12483.06 |
| 2018年二季度 | 1408119.6 | 70462.78 | 42277.67 | 28185.11 |
| 2018年三季度 | 1386784.34 | 70147.9 | 41603.53 | 27735.69 |
| 2018年四季度 | 546496.58 | 27324.83 | 16394.89 | 10929.94 |
| 2018年小计 | 3965553.51 | 199143.16 | 119000.68 | 79333.8 |
| 共计 | 5887368.95 | 295233.93 | 176806.56 | 117871.06 |
(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第十六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之规定,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其他行业10%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调整后2017年至2018年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要求。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694804.27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273063.99元,共计4967868.26元。
(六)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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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