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延庆区延庆镇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 2、本区农村居民; 3、区、乡镇(街道)因灾倒损农房台账有记录; 4、申报材料齐全。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 办理时间 | 延庆区延庆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延庆区延庆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屯村71号院(原西屯中学)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140644 【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屯村71号院(原西屯中学)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525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9000118324M500052500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9000118324M5000525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140644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街乡受理、区级审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填写规范清楚;(2)签字印章齐全;(3)材料完整。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对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本人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材料内容信息完整; 2、书写清晰可辨识,无明显文字错误; 3、签字按手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 | 【展开】 |
| 二 | 民主评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纸质材料用制式A4纸打印原件1份,按照材料样例中的内容逐一按序填写; 2、该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提供并加盖村居公章; 3、内容无遗漏,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详细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 | 【展开】 |
| 三 | 张榜公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信息完整准确; 2.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 | 【展开】 |
| 四 | 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乡镇审核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该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镇乡、街道提供并加盖镇乡、街道公章; 2、内容无遗漏,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详细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应写明受灾及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写明街道(镇乡)意见并加盖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展开】 | 【展开】 |
| 五 | 申请人(户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字迹无遮挡、遗漏、涂改; 3、证件在有效期限内,复印件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展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 | 【展开】 |
| 六 | 申请人“一卡(折)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1.核查复印件信息与原件信息一致; 2.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3.一卡通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 4.区民政局核发; 5.真实有效,信息准确;核验是否为受灾所在地户籍;【展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 | 【展开】 |
| 七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号码清晰正确。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填写规范清楚;(2)签字印章齐全;(3)材料完整。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受申请 |
| 审查标准
1、自然灾害事实发生,申请对象住房毁损属实;
2、审核材料齐全完整。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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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6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同意救助 |
| 审查标准
1、经核查情况属实;
2、符合救助标准。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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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 |
|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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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通过一卡通给付 |
| 关于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关于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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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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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格式化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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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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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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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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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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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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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