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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2017-12-25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7-00153信息分类: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7-12-25
文号:2017年第44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 12 位,编码规则:第 1 位为 0,第 2-5 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 6-7 位代表年度,第 8-10 位代表批次,第 11-12 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 04 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05 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 10 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 8-10 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 501-999 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 2013 〕 53 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5 〕 34 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3 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 5 日
分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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