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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事项编码: QR00014001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机构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法定办结时限(一)直属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承诺办结时限(一)直属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结果名称《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结果样本《商品归类行政裁定》.doc
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办理)条件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3.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5.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三)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四)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电子版,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商品归类)样表.docx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海关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归类行政裁定,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办理地址:“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到办理现场次数1
审查标准(一)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1.申请不符合《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2.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3.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4.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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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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