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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2002-06-06
索引号11620000013897232J/2002-00199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文日期2002-06-06 00:00:00
发文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税〔2002〕89号税种分类增值税
政策法律法规通知(其他类文件)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服务对象特定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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