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 2002 〕 42 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办发〔 2002 〕 17 号) 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 WTO) 议定书透明度条款中关于中国应设立或指定 一 官方刊物用于向 WTO 成员及其个人和企业披露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 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承诺,做好加入 WTO 的有关通报咨询和贸易政策审议工作,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汇集刊登我国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上述信息(刊登时要注明文本的出处),并作为我国政府向 WTO 及其成员通报咨询和 WTO 对我贸易政策审议的官方刊物。编辑、发行工作仍由你部负责;有关更名手续等事宜,请与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具体商办。
二、请你部与各有关方面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以确保全面及时履行透明度条款的各项义务。各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