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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3〕19号
2008-03-28
索 引 号:000014349/2003-00044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2003年03月10日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19号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经济管理 海关 出口 加工区△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04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年03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3〕19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经济管理 海关 出口 加工区△ 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3〕19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青岛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和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二、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三、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切实认真做好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服务等工作,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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