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真实完整。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真实完整。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中关村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中关村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互联网金融产业园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 【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73001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8579N3000730010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8579N300073001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商务楼征收管理科249室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需完整填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联系电话、申请印制发票的承印单位名称、纳税人需要印制的发票种类和申请印制数量等信息。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按表中需要填报内容填写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申请对应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提供企业发票章印模,如样例所示。【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需完整填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联系电话、申请印制发票的承印单位名称、纳税人需要印制的发票种类和申请印制数量等信息。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审查标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
| 审查标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展开】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发票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
| 发票 |
| 结果名称 | 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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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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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通知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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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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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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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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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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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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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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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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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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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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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否
| 1、纳税人每次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或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如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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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事项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