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1、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真实完整。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1、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真实完整。
办理时间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中关村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中关村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互联网金融产业园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 (010)12366 【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展开】
基本编码000730010000事项编码11110000000058579N3000730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110000000058579N300073001000001进驻大厅类型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商务楼征收管理科249室
行使层级区级运行系统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办理方式自办件
预约办理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 必要性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样例 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 依据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需完整填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联系电话、申请印制发票的承印单位名称、纳税人需要印制的发票种类和申请印制数量等信息。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 必要性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样例 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 依据其他要求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按表中需要填报内容填写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申请对应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提供企业发票章印模,如样例所示。【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需完整填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联系电话、申请印制发票的承印单位名称、纳税人需要印制的发票种类和申请印制数量等信息。
  • 申请与受理 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审查与决定 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审查标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展开】
  • 颁证与送达 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发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发票
结果名称发票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展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展开】

是否收费: 否

1、纳税人每次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或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事项取消。)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