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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长沙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长沙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长沙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序号类别权力事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
1行政许可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第1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60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办学质量评估,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第1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60条。行政审批处 民办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行政许可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4、15、16条。行政审批处 教师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行政许可校车使用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运营校车开展联网联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行政审批处 学校安全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行政许可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运营校车开展联网联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报,对校车运营单位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学校安全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5行政确认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 ;《教育督导条例》第2条1、督导责任: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行督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移送责任:形成督导报告上报市政府 4、备案责任: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 ;《教育督导条例》第2条督导处 民办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6行政确认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10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及规划纲要(2011-2020年)》第53条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认定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名师、骨干教师的认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10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及规划纲要(2011-2020年)》第53条教师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7行政确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定《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认定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评审责任:依法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基础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8行政奖励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0条;《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26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19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17条;《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36条;《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49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26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31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1条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0条;《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26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19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17条;《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36条;《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49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26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31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1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组织处、发展规划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9行政奖励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1.受理责任:指导各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指导各单位对表彰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教育工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0行政奖励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1.受理责任:指导各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指导各单位对表彰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1行政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第十九条1.受理责任:指导各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指导各单位对表彰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第十九条人事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2行政给付学生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1.受理责任:指导各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指导各学校对申请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监督责任:对各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避免违法违规情形发生。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资助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3行政给付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20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第九条。1.受理责任:指导各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指导各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4、监督责任:对各参与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避免违法违规情形发生。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20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第九条。学生资助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资助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4行政处罚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5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6条第3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24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6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6条第3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24条 。语言文字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6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8条第1款;《<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7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8条第1款;《<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7条。行政审批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7行政处罚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2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2条民办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8行政处罚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9行政处罚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民办教育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0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9条基础教育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1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5条民办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2行政处罚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6条 ;第7条;第9条。考试院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考试院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3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2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2条民办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4行政处罚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7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7条行政审批处 教师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5行政检查组织开展全市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11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四章第九条1.检查责任:对学校体质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11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四章第九条学生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6行政检查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检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一章第五条1.检查责任:对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一章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7行政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1.检查责任: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学生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8行政检查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1.检查责任: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9行政检查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0行政检查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五条;第二十条。1.检查责任:对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教学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五条;第二十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1行政检查中小学德育工作监督检查《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十三条1.检查责任: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2行政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监督检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6月3日 财教[2013]84号) 第十二条1.检查责任: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6月3日 财教[2013]84号)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3行政检查学校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1.检查责任:对学校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4行政检查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的管理指导和评估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 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第三项1.检查责任:对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的管理进行指导和评估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 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基础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5行政征收教育考试考务费、职称评定费的征收湘价教【2013】9号1、按标准征收相关费用。 2、确保费用征收后及时交入规定账户,征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湘价教【2013】9号市教育考试院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6行政征收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级、一级B、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考试费,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教师资格考试费征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2013〕09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第一项1、按标准征收相关费用。 2、确保费用征收后及时交入规定账户,征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2013〕09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第一项市教育考试院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7行政征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征收《关于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1、按标准征收相关费用。 2、确保费用征收后及时交入规定账户,征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关于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市教育考试院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8行政征收高中学杂费、住宿费幼儿保教费的征收财综〔2012〕47号、湘价教〔2013〕9号1、按标准征收相关费用。 2、确保费用征收后及时交入规定账户,征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财综〔2012〕47号、湘价教〔2013〕9号发展规划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9行政征收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征收《关于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1、按标准征收相关费用。 2、确保费用征收后及时交入规定账户,征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关于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市教育考试院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0行政征收研究生考试报名费征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2013〕09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第一项1、按标准征收相关费用。 2、确保费用征收后及时交入规定账户,征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2013〕09号)及附件《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第一项市教育考试院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1行政征收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征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湘价函〔2012〕124号)第一条《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湘价函〔2012〕125号)第一条《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湘价函〔2012〕126号)第一条1、按标准征收相关费用。 2、确保费用征收后及时交入规定账户,征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湘价函〔2012〕124号)第一条《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湘价函〔2012〕125号)第一条《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湘价函〔2012〕126号)第一条语言文字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2其他行政权力对学生申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诉事项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3其他行政权力对教师申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诉事项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4其他行政权力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关于做好2019年长沙市城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21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类特长生认定,并公示认定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关于做好2019年长沙市城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21号)学生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5其他行政权力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1、受理责任:指导受理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做出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基础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6其他行政权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三十四条1、对中职学校招生简章、广告进行备案。2、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处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三十四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7其他行政权力教师资格证书补证、补表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九条。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九条。行政审批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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