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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2011-11-30
  1.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1-11-01
  5. [成文日期] 2011-11-30
  6. [发文字号] 京财税 〔2011〕 2601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1-11-30
  9. [有效性] 失效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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